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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1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乌鲁木齐市安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保证人:张永华、张小暗、王国旗、张瑞娟
抵押人:张永华
我行与借款人乌鲁木齐市安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于2022年1月27日签订编号为2022012700005039号《借款合同》,与保证人张永华、张小暗、王国旗、张瑞娟于2022年1月27日签订编号为2022012700000045号《保证合同》,与抵押人张永华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编号为201708010000024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向我行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3年1月28日我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了编号为2023012300000001号展期合同,办理展期业务期限一年。
2023年9月20日借款人应归还我行贷款本金1000000元,贷款利息81149.31元,现截至2023年11月28日,我行已连续1期累计1期未收到您的还款。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借款合同》中第四条第4.2项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借款合同》中第十条第10.4项条款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截至2023年11月28日,借款人在中国银行400万元贷款业务于2023年6月15日到期,逾期未还,借款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借款合同》中第七条第7.4项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我行有权依据条款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截至2023年11月28日,您应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896066.77元、利息人民币81149.31元、罚息人民币18686.46元,复利人民币1499.48元,本息共计人民币4997402.02元。
现我行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请您在 2023 年12月 8日前归还上述贷款本息,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
2023年 12月1日
核 债 通 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北路支行
被执行人(借款人):李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8512153716。
被执行人(抵押人):新疆宏源祥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李强、被执行人(抵押人)新疆宏源祥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卫国于2021年7月19日签署了合同编号为MCON202107193580710《个人借款合同》、SUBC202107191229350《担保合同(适用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被执行人(借款人)李强、被执行人(抵押人)新疆宏源祥商贸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被执行人(借款人)李强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195号。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发放了借款。
申请执行人称,因被执行人(借款人)李强连续4个月无法按时清偿贷款利息,违反了合同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7日下发编号:2023乌农商字第20231017号《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该笔贷款于2023年10月17日提前到期,并向被执行人(借款人)李强、被执行人(抵押人)新疆宏源祥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称,截止至2023年11月2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李强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99,999.98元,利息人民币79,288.2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79,288.24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下发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的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邮寄送达为5日内、直接送达为5日内、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为2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3年11月2日。自2023年11月3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316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日
公 告
康红萍、唐道宴:
本院受理(2023)新0102民初6574号原告乌鲁木齐市市天山区汤月清布料店诉被告康红萍、唐道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立案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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