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钓者触电身亡 电力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周正鹏
苗某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其家人将电力公司及垂钓园经营者于某起诉到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电力公司与于某都自认为已尽责,那么,谁应该为苗某的死亡负责?
2021年的一天凌晨,苗某在第四师某团垂钓园高压电线下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苗某的家人认为,垂钓园内的高压电线系某电力公司架设,电力公司与垂钓园经营者于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苗某触电身亡,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诉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60余万元。
电力公司称,垂钓园内的高压电线确实由其架设,但他们和于某签订了安全责任书,约定由于某负责垂钓园内高压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若发生事故由于某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于某才是此次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于某则称,他在高压电线处设置了明显的“内有高压,后果自负”警示牌,已尽到安全警示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力公司和于某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电力公司在涉案高压线路上从事高压电能输送并获取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涉案高压线路电能输送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于某非涉案高压线路电能输送的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垂钓地点的选择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其选择在高压电线下方钓鱼,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对造成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可减轻电力公司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后果、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判决电力公司承担原告诉求金额20%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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