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廊里的百万遗产纷争 法院:同居关系中的遗产继承应当于法有据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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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在同居男友突然去世后,擅自用男友的手机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100余万元,男友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转账的行为侵害合法继承人的权利,其继承男友遗产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画家遗产被女友转走百万元

  黄山水是重庆小有名气的画家,他经营的画廊每年经济收入可观。与前妻离异后,黄山水自2000年开始与女友杨洁敏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

  2022年11月,61岁的黄山水因病突然去世,留下商品房、汽车、银行存款等价值百余万元的遗产。黄山水未留下遗嘱,其女儿黄小芹和80多岁的老母亲成了法定继承人。

  念及杨洁敏和父亲共同生活了20余年,不想因遗产问题闹矛盾的黄小芹主动与杨洁敏达成书面协议,同意将父亲名下的汽车过户给她,并按照父亲名下房产价值的三分之一补偿杨洁敏20万元。

  让黄小芹意想不到的是,不久后她发现杨洁敏从父亲去世第二天起,用父亲的手机将他的银行存款分多次转走,共计100余万元。黄小芹找到杨洁敏要求返还这笔钱,但遭到拒绝。于是黄小芹诉至法院,要求杨洁敏返还100余万元的不当得利。

  谁是真正的合法继承人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聚焦在谁是黄山水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杨洁敏认为,自己与黄山水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且存在公开稳定的夫妻关系长达20余年,从本质上已经与事实婚姻没有任何区别,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应该享有继承权,况且,二人共同经营画廊,才获得了相关收益。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相互帮扶,在黄山水晚年及患病期间,是自己一个人照顾他的生活起居,直至黄山水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自己应该享有继承权。

  黄小芹则认为,父亲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因此其遗产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杨洁敏不是父亲法律上的配偶也不是法定继承人。父亲属于突然病逝,不存在需要他人长期照顾的情况。

  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杨洁敏自认2000年开始与黄山水同居,显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杨洁敏与黄山水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洁敏认为自己扶养了黄山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所指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该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人,被继承人黄山水依靠自身的艺术水平和名气有可观的经济收入,并未长期患病导致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人照顾,生活上完全能够自理,所以说杨洁敏对黄山水的照顾属于同居恋人之间正常的扶助范畴,并不能认定为扶养。杨洁敏擅自转走黄山水的百余万元存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法定继承人。

  画廊是否属于共同经营

  一审后,杨洁敏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上诉理由虽然也包括争夺继承权,但是重点却转移到请求二审法院认定画廊系其与黄山水共同经营。杨洁敏认为,她与黄山水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20余年,其间共同经营画廊,经营收支由双方共管共用,故案涉的银行存款并非黄山水的个人财产,是双方共同经营积累所得,存款至少一半应为自己所有。

  二审庭审中,杨洁敏为了证明画廊系她与黄山水共同经营,提交了画廊管理协议的复印件、自己宣传画廊的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上述证据都无法证明画廊系双方共同经营,出庭的证人也系杨洁敏的亲友。

  庭审中,黄小芹表示,杨洁敏没有经营画廊的能力,最多是基于恋爱关系帮忙宣传画廊,协助父亲做少量事务性工作,不能构成共同经营,画廊赚钱主要靠父亲的艺术水平和名气。

  二审法院对杨洁敏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11月27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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