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撞上垃圾箱受伤 环卫队赔了7000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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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钱明文

  骑电动车撞到路边的垃圾箱,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该向谁索赔?11月27日,昭苏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此案。

  5月11日22时40分,库某下班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昭苏县某巷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由于夜间光线较暗,对向行驶的车辆使用了远光灯,库某撞上了路边放置的铁质垃圾箱,当场倒地昏迷。

  昭苏县公安局某警务站巡逻人员发现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生诊断,库某肩胛骨、锁骨、肋骨多处骨折,右肺破裂。

  昭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库某逆向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库某则认为,案发地的铁质垃圾箱原本放置在道路内侧,发生事故时,垃圾箱位置外移,向路面延伸出30厘米,这是导致其被撞伤的主要原因。

  11月1日,库某将昭苏县住建局、县城镇环境卫生队一并诉至昭苏县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共计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曹慧前往事发路段实地勘验,并向警务站巡逻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经核实,事发路段为单行道,库某当时系逆向行驶,垃圾箱也确实存在向路面外移的情况。

  11月27日,曹慧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告知库某,其未按禁令标志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向昭苏县住建局及县城镇环境卫生队说明案发地铁质垃圾箱放置存在安全隐患,其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曹慧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昭苏县城镇环境卫生队现场赔付库某7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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