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浅的渔船和“消失”的船员 ——浙江省舟山市检察机关披露36年前特大杀人案办案细节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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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意!判他们两个死刑,我们家属很满意!”42岁的王文军穿着一件蓝色衬衣,在同龄人中稍显瘦弱。案件一审宣判后,他对判决结果连说了两个满意。

  11月2日15时,浙江省舟山市晴空万里。36年前舟山市定海区摘箬山特大杀人案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87年3月12日,王文军的父亲和5位亲人驾驶“浙岱渔6141”号渔船出海后再未归来,船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破案:一枚血指纹锁定犯罪嫌疑人

  2022年9月16日,浙江省公安厅、舟山市公安局联合召开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将一起尘封多年的特大命案再次推到公众面前。

  1987年3月20日,舟山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一艘船号为“浙岱渔6141”的渔船搁浅在定海区摘箬山岛的浅滩上。两天来,从未见人下船,十分怪异。

  公安机关勘查后发现,这艘长约10米、宽约2.5米的渔船内不见船员踪迹,而在鳖壳(供船员休息的卧舱)四壁有若干喷溅状血迹,在船上其他位置也有多处血迹。经反复现场勘查和提取试验,技术人员从进入鳖壳的门档上提取到了一枚血指纹。

  浙江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进行了地毯式的走访调查。船只来自舟山市岱山县某村,船上共有6名船员,是一家人,船老大从事贩鱼生意,船员分别是两个弟弟、儿子、准女婿和外甥。

  专案组成员遍询摘箬山岛134户人家及往返岛渡的船老大,终于得到了有效信息:1987年3月18日早晨,两名来历不明的男子曾在案发地点附近出现,询问地名、轮渡等情况,后乘坐渡船离开,有重大作案嫌疑。然而,限于当时的侦查条件和科技手段,找到这两个犯罪嫌疑人并非易事,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追凶不止,不破不休。舟山市公安机关将在现场提取的血指纹报送录入到公安部指纹库中,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对比。好消息在2022年8月31日晚上传来,宁波男子蒋四兴因为殴打他人曾被传唤到派出所,其留下的指纹和当年案发现场提取的血指纹痕迹相同。

  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警务技术一级主任马继雄回忆道“经过近8个小时的反复比对,确认现场指纹为蒋四兴所留。”2022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蒋四兴抓获,他主动供出了同案犯薛三元。薛三元被警方抓获时,告诉妻子:“不用等我回来了。”

  批捕:为劫财合谋锤杀6名船员

  蒋四兴、薛三元落网当天,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即成立由副检察长虞英波任组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童薇霞、检察官徐玲玲、检察官助理陈斌为成员的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当天就看完了25本侦查卷宗。

  徐玲玲告诉记者,当年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和证据要求与现在有所差异,如何补正在案证据瑕疵,是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重点。“比如对于涉案指纹的发现、提取、保存、比对过程,除现有证据外,我们引导公安机关找出当年案发现场拍摄的所有照片,以及涉及该案的所有工作会议记录,进一步补强案件关键证据的效力。”

  结合所有在案证据,以及蒋四兴、薛三元的供述,36年前那个夜晚的真相被慢慢揭开——

  蒋四兴、薛三元系同乡,因喜欢赌博而深交,后因赌博欠债,便萌生了抢劫渔船的想法。1987年3月17日,两人在宁波市新江桥一带码头物色到被害船只,以运输鱼货为由,欺骗该船驶离港口。按照计划,蒋四兴在卧舱内陪5名船员聊天,薛三元在驾驶室陪同开船船员聊天。当晚,蒋四兴拿出事先倒入“安定”药粉的白酒,诱骗多名被害人喝下,使其陷入昏睡。随后,两人分别用榔头敲打6名船员头部,将其杀害后,用缆绳将被害人捆绑,连接石柱、铁锚沉入海底。两人搜得现金7000元,当场分赃。

  原本,蒋四兴、薛三元想驾驶船只逃回宁波,但因触礁搁浅漂流至摘箬山火油坑滩涂上,弃船上岸后,两人向村民打听路况,最终坐渡船逃离。

  2022年10月7日,舟山市公安局以蒋四兴、薛三元涉嫌抢劫罪提请批准逮捕。舟山市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根据在案证据,提出了继续侦查提纲16条。

  宣判:蒋四兴、薛三元被判死刑

  8月23日,舟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久未下雨的舟山,大雨滂沱。

  为证明被害人确已死亡,虞英波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从现场勘查和侦查实验等客观证据来看,6名被害人被蒋四兴、薛三元实施锤杀,稍有生命迹象的2名被害人又被补敲头部。船上到处都有血迹,特别是在船舱内被害人睡卧头部位置可见喷溅血迹,足见被告人的行凶手段足以致被害人死亡。气象资料显示,1987年3月中旬,定海区最高温度不足20度,最低只有4度。这种情况下6名被害人被锤杀再被捆绑,且以重达六七十斤的铁锚串绑后抛入海中,抛尸地点与最近的岸边相距1600多米,不存在自救、被救的可能。

  庭审中,蒋四兴、薛三元具体如何分工作案,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薛三元从被抓获到庭审,一直稳定供述犯罪行为,承认自己负责控制、看守驾船人员,将其锤杀,并帮助蒋四兴锤杀从鳖壳逃出的1名船员,蒋四兴负责锤杀鳖壳内的其他5名船员。然而,蒋四兴的供述,则从最初的部分认罪到完全翻供,称抢劫系薛三元一人所为,自己未锤杀任何被害人。

  检察机关早已做好准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引导案件办理,要求省公安厅进行现场重建。随后,马继雄牵头组成5人团队,按1:1比例制作涉案渔船船舱模型,还原案发过程。经验证,蒋四兴辩解未锤杀被害人的情况与实际不符,两人系共同犯罪。庭审中,薛三元也对检察机关通过3D动画还原的案发现场表示认可。

  11月2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蒋四兴、薛三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二被告人抢劫所得赃款7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亲属。法院还对被害人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宣判,判令蒋四兴、薛三元赔偿6名被害人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5万元。

  据11月21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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