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擅用公章签合同 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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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章管理不严,他人私自使用公章签署买卖合同后未支付货款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2022年11月至12月,A公司为供方、B公司为需方,就某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签订混凝土买卖《合作协议书》,随后,张某代表B公司、王某代表A公司分别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签字按印。

  今年3月4日,王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对账单,注明“以上对账单为2022年11月27日至2022年12月15日混凝土用量数据清单,总计454方,共计159300元,总欠款为151800元,如有不符,请立即提出异议,如一天之内未提出异议,则视您认可本对账单的准确性。”

  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认可对账单结算数额及欠款数额。但B公司称,案件中涉及的合同纠纷,该公司并不知情。2022年10月份,因在某市有3栋住宅楼需要安装防护栏业务,该公司将公章给张某,让他去签订该业务的合同,之后张某一直未归还公章。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活动的有形代表和业务凭证,行使公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自愿将公章借于他人使用,应视为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公章,该公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该公司承担。本案中,B公司将公章交给张某数月都没有及时收回,张某用B公司公章与A公司签订混凝土合作协议,B公司应对使用其公章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与B公司、张某因混凝土买卖签订买卖合同,经结算尚欠A公司货款151800元。法院遂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151800元,B公司支付货款后有权向张某追偿。

  法条链接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平邑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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