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债务谁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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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兰家玉

  公司出具欠条需要加盖公章吗?没有加盖公章的欠条公司需担责吗?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7月,甲公司在乙公司采购了价值6900元的劳保物品。甲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开,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向乙公司出具一张欠条,并在落款处签名,但未加盖公司印章。事后,甲公司迟迟未支付拖欠的货款,今年10月,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甲公司写下欠条,购买劳保物品也是甲公司的行为,因此借条可以证明买卖合同的履约双方为甲公司和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当由法人承担,加盖公司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因此本案的责任主体应当为甲公司。最终,该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6900元,刘某不承担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官提醒

  在实务中,为避免合同效力产生争议,应考虑在合同签署阶段通过以下措施防范潜在风险:合同相对人应尽到基础的形式审查义务,至少应该确保现行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与使用的法定代表人章所显示的姓名相同;应结合对方代表的代理权限、签订合同的场合、交易的规范性等方面,判断交易是否存在反常情况,如不合常理,应及时与对方公司核实法定代表人章的真实性;合同除加盖法定代表人章外,建议同时加盖企业公章,关于合同生效条款的约定,可通过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把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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