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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西证执(核)字第95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债务人(借款人):新疆万豪海悦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9LYU650,法定代表人:马学仁。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4232号。
抵押人:李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02233034
抵押人:王小燕,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802120522。
抵押人:吴燕,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411100024。
保证人:王小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01260527。
保证人:马学仁,男,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9104202230。
保证人:冀成祥,男,公民身份号码:220228197504166531。
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腊梅与借款人新疆万豪海悦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学仁、抵押人李明、王小燕、吴燕及保证人王小英、马学仁、冀成祥于2022年4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TR借946000921《借款合同》、TR抵946000921-1《抵押合同》、TR抵946000921-2《抵押合同》、TR保946000921《保证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7日。抵押人自愿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自愿在上述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西证内经字第2533号】。
现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借款人)新疆万豪海悦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归还剩余的借款本金、欠付利息、罚息,该抵押人、保证人亦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及承担连带责任保。债权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通过彩信方式向债务人(借款人)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欠付利息、罚息,截止核实债务之日债务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债权人乌鲁木齐市天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称:截止2023年11月15日,债务人(借款人)新疆万豪海悦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尚欠其剩余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壹佰柒拾肆元整(¥168174元),利息共计人民币捌仟伍佰贰拾壹元整(¥8521元)【其中罚息为人民币捌佰伍拾贰元整(¥85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陆佰玖拾伍元整(¥176695元)。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执行,同时要求主张债务人承担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邮寄费、公告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王晓莉、赵瑞阳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联系人:王晓莉、赵瑞阳
联系电话:13899929679、19018325186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3年11月24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周劲,男,身份证号码:511381198905198472。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月鹏(原法定代表人:李明)。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235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554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2年2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1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74492.25元,逾期利息1142.16元,逾期罚息6.77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75641.1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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