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贷那些事,听听法官怎么说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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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剧《无所畏惧》海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近期,热播剧《无所畏惧》迎来大结局,罗英子、邱华等了却烦恼,继续为法律梦前行。

  剧中,罗英子前夫刘铭背叛婚姻,还使用种种手段欠下巨额债务,引发了后续一系列故事。其中,民商银行由于审查不严,让刘铭以夫妻名义抵押房产,并向其发放贷款,经办人王经理难辞其咎。

  为掩盖自己的失误,王经理和具体承办的职员串供,让她指认是罗英子和刘铭一起办理的贷款,并且隐藏了相关证据。

  王经理等人的行为,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巩雪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剧中,刘铭带着情人冒充夫妻办理贷款,王经理和具体承办人在没有严格核实的情况下便发放了贷款,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巩雪提示,如果王经理等人的行为造成巨大损失的,还有可能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王经理等人串供和隐藏证据的行为,则需要根据情况而定。巩雪表示,如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逼迫罗英子还钱,王经理找来讨债的人在罗英子家门口叫嚣,并去她工作单位闹事,严重影响了罗英子的工作和生活。

  晓法想问:银行可以用这种方式催债吗?

  巩雪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的方式进行催收。暴力催收,除殴打、非法拘禁、恐吓等行为外,还包括电话骚扰、短信轰炸、恶意投诉、编造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等“软暴力”行为。

  巩雪表示,暴力催收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暴力催收的具体行为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也不一样。例如,催收人员将个人借款信息告知他人,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催收应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切勿触犯法律红线。

  刘铭所欠的债务包括从个人手中借来的钱。那么,个人如何规范地向他人出借资金?

  巩雪表示,出借的资金是自己的合法财产,且借贷行为、利率等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法律上是允许的。如果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巩雪提醒,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会将借贷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则有可能涉嫌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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