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加入聚餐后饮酒猝死 这次同桌不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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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范海波
生活中,因饮酒造成共饮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常有当事人因劝酒、未尽到照顾注意等义务而担责。不过,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虽然也是共饮人死亡引发的纠纷,但法院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
韩某与刘某、李某、赵某、王某、白某是同事。2021年12月的一天,刘某、李某、赵某、王某、白某相约聚餐,韩某得知后自行加入。聚餐结束时,韩某喝醉了,赵某、王某将他送回单位宿舍休息,王某留下照看。其间,韩某多次呕吐,都由王某处理。次日零时55分,王某发现韩某没有了呼吸,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医生赶到现场救治韩某,但未能成功,韩某死亡。
事后,韩某的父母将刘某等5人诉至霍城垦区法院。他们认为,韩某是和同事聚餐饮酒后死亡,刘某等5人未尽到同桌饮酒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对韩某的死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5人赔偿损失41万元。
刘某等5人认为,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行控制饮酒,他们也尽到了适当的酒后照顾义务及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霍城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席间,刘某等5人未向韩某恶意劝酒和强行灌酒,聚餐结束后又将其送至宿舍并照顾,不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无须承担民事责任。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他自愿参与聚餐饮酒,在不存在恶意劝酒和强行灌酒的情形下,对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风险,应由自己承担后果,属自甘风险。亡者亲属的悲痛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苛责聚餐的其他参加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院依法驳回了韩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韩某父母不服,上诉至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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