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2
A+ | a小区道路上的车位不一定都属业主共有
乌鲁木齐市民王某咨询:有人说小区道路上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也有人说归开发商所有。请问,小区道路上的车位究竟归谁所有?
晓法: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
一类是经过规划的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虽然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划车位的归属,但从“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来看,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
另一类是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规划车位的归属,那么第二款规定的就是规划之外的车位的归属。规划之外,小区道路上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案件“终本”并非终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乌鲁木齐市民赵某咨询:孙某欠我20万元不还,我将他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其支付欠款。可是孙某一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我申请强制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孙某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也没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法院裁定案件“终本”。请问,什么是“终本”?法院以后还管吗?
晓法:“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指的是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本”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仍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本期由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爽爽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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