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保证人:牛月玲(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802112528)
贷款人(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子支行于2021年6月22日与马娟、牛月玲、马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2333-233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马娟、牛月玲分别向债权人借款肆万元整,借款人马蕊向债权人借款壹万元整,现贷款于2022年6月21日到期。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3年9月4日,马娟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4960.26元,马蕊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利息人民币1240.84元,牛月玲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利息人民币4350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电话:0991-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马明(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602152516)
共同债务人:班小梅(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411103088)
保证人:张兴愉(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407112513)
保证人:刘卫明(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212102556)
保证人:马兵玲(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806202541)
共同债务人:安晓虎(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302012016)
保证人:龙立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702172558)
共同债务人:李冬梅(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810252520)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山子支行于2020年4月30日与上述人员签订了《个人联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495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贷款于2021年4月30日到期。现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未能按期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1年1月14日,马明尚欠贷款人本金人民币1900元,利息人民币2343.39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依申请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楠,电话:3351204
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债务人:张挺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0115571265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429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10月25日仍欠本金人民币96227.83元、利息人民币3716.57元、罚息人民币4903.29元,合计人民币104847.69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电话:13079902919、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债务人:马超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1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0115976113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766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10月25日仍欠本金人民币67569.30元、利息人民币2545.98元、罚息人民币3233.01元,合计人民币73348.29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业务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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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债务人:刘军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6月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0063086005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137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10月11日仍欠本金人民币73134.08元、利息人民币1013.28元、罚息人民币3905.56元,合计人民币78052.92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0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业务二部
联 系 人:庄涛,电话:13079902919、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艾则孜·买提尼牙孜(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8001051510)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1717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艾则孜·买提尼牙孜已连续2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 2023 年 8 月14日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11726.11元、利息8108.86元、罚息 2667.66元,本息合计122502.6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 系 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债务人:张凯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9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0094580695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572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10月11日仍欠本金人民币72786.21元、利息人民币3020.24元、罚息人民币4925.62元,合计人民币80732.07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10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3楼业务二部
联 系 人:庄涛,电话:13079902919、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徐帅(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006069090)
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7)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9004号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6994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18日,借款人、抵押人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玖佰贰拾元玖角(小写:432920.90元);利息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柒拾伍(小写:17975元),罚息人民币:壹佰陆拾陆元叁角捌分(小写:166.38元)复利人民币:叁佰贰拾贰元伍角捌分(小写:322.58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肆拾伍万壹仟叁佰捌拾肆元捌角陆分(小写:451384.86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偿付自2023年9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 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嘉 杨丽,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37号
借款人、抵押人:岳龙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4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岳龙及保证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1202010042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967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4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借款合同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28995.04元;利息人民币50143.77元、罚息人民币3809.4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7月2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尚欠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电话:0991-2201659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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