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的欠款还能要回来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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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虽手握欠条,但在对方不主动还款的情况下,碍于面子迟迟不去追讨债务,反而认为欠条在手对方迟早会还钱。殊不知欠条也存在诉讼时效,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超过诉讼时效,那么钱还能要回来吗?1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定做合同纠纷案,就涉及到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应当履行的问题。
2008年,郭某为李某的房屋制作电表箱,总价款5000元。2009年1月24日,李某给郭某出具5000元欠条,约定2009年12月底前还清。过了还款日期,郭某多次催要,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2022年8月,郭某因病去世。因债务未得到清偿,2023年10月,郭某的妻子将李某诉至法院。
郭某的妻子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自古就是这个道理,而且对方明明写了欠条,白纸黑字,怎能不认账,不管过去多少年,都应该还钱。”
李某却说:“还款期限早就过了,而且这十几年里都没有人讨要,该欠条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欠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至今已逾14年之久,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如果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事由,那么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调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先对被告耐心劝解,郭某确实为被告付出了劳动,十几年前的5000元对老百姓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所以支付制作电表箱费用是被告应尽的责任,不应以其他理由推诿或延迟支付;后帮助原告分析案情,虽然原告手握欠条,但是怠于行使权利,也应当承担部分不利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制作电表箱费用4000元。这笔超过诉讼时效14年的债务终于以和平的方式得到清偿。
据11月20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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