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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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自尚:

  本院受理原告朱尚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后满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邵自尚: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后满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邵自尚:

  本院受理原告肖文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后满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吴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雪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赵燕华:

  本院受理原告廖和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赵燕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汤杰:

  本院受理原告特克斯县川南调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麦尔旦·图尔荪:

  本院受理原告麦麦提阿卜杜拉·阿卜杜喀迪尔与被告麦尔旦·图尔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

  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闵捷(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920604001X)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446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802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9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2年9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8月7日债务人已累计19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12期,逾期天数已达337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8月7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6527.18元,逾期利息2538.5元,逾期罚息213.72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9279.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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