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自愿“净身出户” 15年后却反悔 法院:离婚协议并非单纯的单方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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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赵先生婚内出轨,与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赵先生自愿放弃属于自己的50%房产份额,归张女士和儿子小赵所有。

  之后数年,各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小赵因病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将前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其他财产全部留给母亲张女士。

  2022年,赵先生找到张女士,希望张女士将原属于他的房屋产权还给他。张女士愤而拒绝,将赵先生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享有房屋全部产权,赵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赵先生认为,离婚协议是合同关系,且已过3年诉讼时效,儿子去世前房产并未办理过户,因此,赠与没有完成,自己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案属于确认物权归属纠纷,协助办证请求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离婚协议书兼具身份、财产属性,以双方达成离婚为目的,具有整体性,并非单纯的单方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小赵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考虑到遗嘱与房屋的关联性,法院将所有权确认与遗嘱继承一并处理。最终,法院判决上述房产归张女士所有,赵先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据11月17日《上海法治报》

  延伸阅读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等因素考虑。若双方均具有签订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则应认定合法有效。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的概括性解决方案,是双方为换取同意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其条款相互影响。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另一方或共同子女财产,通常与解除婚约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互为前提与条件,一旦登记离婚条件达成,“净身出户”的承诺就生效。该约定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不能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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