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凌晨被开门 客人受惊谁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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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今年4月,杨某和女儿随旅行团从北京来新疆旅游,抵达乌鲁木齐市当晚入住某酒店。

  次日凌晨5时许,睡梦中的杨某被开门声惊醒,只见一道身影出现在门口。

  “你是谁,怎么有我房间的门卡?”杨某大声质问。来者是一名女性,自称是酒店服务员,连续说了几声“对不起”后,离开了房间。惊魂未定的杨某再未入睡,天亮后选择了报警。

  经多方调查,民警确认进入杨某房间的是其入住酒店的服务员。

  虽然明确了闯入者的身份,但杨某还是受惊不小。从新疆返回北京后,她感觉身体不适,出现了焦虑、失眠等症状。

  杨某认为,她的症状和那晚在酒店的遭遇有关。10月,杨某将某酒店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酒店退还住宿费200元,赔偿治疗费、精神损害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元。

  庭审中,某酒店辩称,杨某的症状与服务员误入并没有直接关系。

  承办法官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证实,事发当日,某酒店服务员在非退房时段进入杨某入住的房间,实属该酒店疏于审查,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对杨某主张退还住宿费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断杨某症状与酒店服务员的误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除了依据医学常理及明确的病史资料,还需借助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可在限定期限内,杨某表示不申请鉴定,也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加以证实,而且杨某未出示相关误工证明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杨某主张的治疗费、精神损害费及误工费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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