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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6
A+ | a遗失声明
麦盖提县库木库萨尔乡人民政府(机构代码证号:11653127010395966N )有以下票据丢失,现登报作废:
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0000173351—0000173400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收据:0944001-0944025、0944651-0944675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0000043705、0000046318-0000046319、0000046378
麦盖提县库木库萨尔乡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新疆铁门关市乾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各类废催化剂及含金属废物、废活性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公告
我公司委托乌鲁木齐锦绣山河环境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铁门关市乾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各类废催化剂及含金属废物、废活性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公众参与信息报纸公示,请公众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与上述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或建议。
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下载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evtomBE0;公众意见表下载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新疆铁门关市乾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6日
公告
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建的巴楚县2022年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夏马勒乡示范乡镇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一标段(工程名称),已竣工验收并移交给甲方。为尽快推进该工程项目结算,本公司现特以登报方式通知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劳务公司、材料供应商、及相关个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与本公司负责联系,办理相关结算手续,逾期不联系的视为已结清本工程项目相关款项。特此公告。
项目负责人:李同慧,电话13325635198
公司电话:0991-2658581 13119958776
新疆天地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楚县分公司
2023年11月16日
车辆注销公告
兹有鄯善汇宇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购买解放自卸车五辆,在矿山从事运输作业,车辆于十年前报废,我公司已经拆卸按废品处理。因当时未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销相关手续,现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注销道路运输证,注销机动车行驶证,并且以下车辆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牌照、登记证书已丢失,以下车辆自登报之日起公司依法注销车辆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车主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特此公告。车牌号如下:新K06156新K06151新K06152新K06150新K06153
2023年11月16日
遗失公告
1.叶城县玛依努尔·麦麦提艾力的,证号:20146509712000640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丢失,现声明作废。
2.王磊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6501200010751952,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3.叶城县吐克孜·吐拉(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107041622)的小学教师资格证丢失,证号:20116509722000010,现声明作废。
4.新疆迅腾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阿卜杜热扎克.依米提遗失私章,章号:6501020197447,现声明作废.
5.新疆伊合巴国际象棋俱乐部遗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副本,统一代码:5265010239928397XW, 现声明作废。
2023年11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92号
借款人、抵押人:罗成明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松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罗成明、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松梅、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3100645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365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32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95146.48元;利息人民币8873.12元、罚息人民币437.4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电话:0991-2201659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7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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