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抢免费按摩致残 插队者赔偿11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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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定艾灸馆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责任,插队者构成侵权,赔偿伤者11万元。

  2022年3月,邱某(女,71岁)、黄某(男,77岁)在潼南某艾灸馆免费体验按摩期间,因争抢座位发生争吵,继而拉扯起来,插队者黄某将邱某推倒在地,造成邱某腰椎骨折。纠纷发生期间,艾灸馆工作人员采取多次劝解、报警求助等积极措施。同年6月28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经司法鉴定,邱某为九级伤残。因各方难以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邱某将艾灸馆、黄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艾灸馆、黄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艾灸馆系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以合理限度范围内为限,并非一旦发生损害即产生赔偿责任,艾灸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成为责任主体。黄某实施了将邱某推倒在地的行为,造成邱某受伤,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邱某、黄某因争抢座位发生纠纷,该纠纷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相互包容予以平息,但二人相互拉扯,存在肢体冲突,均有扩大矛盾的行为,应认定邱某在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等方面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黄某直接将其推倒致伤的行为相较,程度较轻。据此,法院认定邱某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黄某责任,判决黄某赔偿邱某损失11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重庆潼南法院微信公众号

  ■延伸阅读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能否向第三人追偿,立法及司法解释先后经历了几次变化。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因第三人致害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未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权。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增加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因此,上述案件中,即便艾灸馆承担相应责任,该责任的性质也是补充责任,黄某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仍不得减少。若艾灸馆实际承担赔偿,也有权向黄某全部追偿。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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