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购买翡翠 要求“退一赔三”有说道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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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原本神秘的翡翠玉石交易已登上直播带货的舞台。灯光下冰透亮丽的玉石,加上主播热情高涨的推销,吸引了不少翡翠爱好者,让人直呼“太美啦”!但是,在收到货物后,不少消费者发现实物与照片、视频差异过大,简直是“见光死”,甚至还有以B、C货充当A货的情况。那么,直播间购买翡翠,到手后发现货不对板,能否起诉赔偿呢?


  李济良 绘

  到货后不满意效果 不是退赔理由

  王先生系某购物平台用户。广海公司在该平台直播间售卖、加工翡翠原石,王先生对翡翠原石并不太了解,但看到大量正面评论,和客服沟通后觉得可靠,便下单购买了2块据称为“冰种”的翡翠原石,并支付了13000元货款。广海公司客服建议切割做成饰品,王先生又支付了加工费2300元。收到饰品后,王先生发现与直播中描述不符,原石并非“冰种”,遂以广海公司存在欺诈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予以3倍赔偿。

  广海公司辩称,案涉原石是王先生自行选定的,翡翠原石本身具有特殊天然属性,原石里面的情况无法预估,消费者需要根据个人经验、通过原石表象预判内部的种、水、底、色、裂,也就是俗称的“赌石”。“赌石”是翡翠玉石行业普遍的销售方式,按照惯例,只要广海公司提供的是天然的翡翠原石,那么原石内翡翠成色好坏的风险,应由王先生自行承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广海公司就案涉翡翠原石的购买及加工服务事宜事先磋商,基于双方的真实合意成立了相关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王先生在购买前已知悉案涉商品为翡翠原石,广海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亦告知其翡翠原石特殊性,一经开料加工无法进行二次销售等规则。王先生主张广海公司存在欺诈,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翡翠原石交易行业有一种“开窗”规则,即卖家对原石仅开具小范围外皮,购买者参看判断后下单,一经成交,买家不能以该原石具体品相不满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王先生明确知晓这一规则,仍选择购买,应承担相应风险。

  定制手镯有瑕疵 这次平台赢了

  欣阳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网店,张女士在该公司直播间下单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交易价23500元。欣阳公司的主播直播时制造哄抬抢购气氛,向张女士推荐和销售镯饼料,描述其具有“冰花”“挂绿”等特征。欣阳公司将镯饼料加工成手镯后,向张女士展示了手镯(起货视频)。张女士虽不满意,但欣阳公司仍然发了货。张女士收货后发现,手镯实物没有“冰花”“挂绿”等主播描述的特征,反而有黑点等重大瑕疵,市场价格远远低于23500元,遂要求欣阳公司“退一赔三”。

  欣阳公司辩称,消费者在直播间可以看清楚玉石板料的细节,在客户确认无误下单后,欣阳公司再根据客户提供的圈口等定制信息进行加工,手镯制成后,通过起货的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制成的手镯。张女士所述“冰花”“挂绿”为行业术语,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认定,属行业人士根据经验对翡翠天然属性的一种描述,主播在直播时仅能看到玉石板料的表面纹路,只有在手镯切割并制成后才能看清内里的天然纹路,主播根据自身经验推荐不构成欺诈。且由于案涉翡翠手镯为定制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欺诈的问题,欣阳公司主播在直播间对案涉翡翠板料的主观描述,并不是向消费者承诺所售商品属于国家标准中的何种级别,不能据此作为衡量商品是否符合宣传内容的标准。在张女士拍下案涉翡翠板料之前,欣阳公司曾多次发送“起货最终效果以加工完成后的成品为准”的提示,张女士对购买天然翡翠的风险是明知的,主张欣阳公司欺诈的依据不足。关于退货退款的问题,案涉手镯系在张女士下单购买的翡翠板料基础上,根据张女士提供的圈口尺寸定作,属于定制商品,在无证据证明案涉翡翠手镯存在明显瑕疵及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除外。购买翡翠板料定制的手镯属于定作商品范畴,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通过网络直播购物的方式购买翡翠板料,易受到光源、光线、所用电子设备以及购买者自身经验等多重因素影响,由于无法对玉石质地、成色等作直接判断,较之传统线下交易更具风险性,一旦加工为手镯,更是难以退货,故消费者应充分了解后理性下单。

  欺诈事实成立 “退一赔三”没商量

  乔女士在德兰公司经营的淘直播间购买手镯毛坯两件,定制为3只手镯,付款680元。其间,乔女士多次询问德兰公司工作人员,该翡翠手镯是否属于A货,工作人员均给予肯定答复,保证该手镯未经过酸洗、注胶、染色的加工处理。收货后,乔女士委托的送检人签收3个手镯,并送往专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均为:漂白充填翡翠手镯。德兰公司以漂白充填翡翠充当天然翡翠,系典型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乔女士要求德兰公司“退一赔三”,并赔偿鉴定费用。

  德兰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店铺主播、客服在与乔女士沟通过程中承诺交付A货镯子,现乔女士已经举证证明案涉手镯系“漂白充填翡翠手镯”,德兰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退货退款的不利后果。而且,德兰公司将漂白充填翡翠手镯当作A货交付乔女士,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必要的检验义务,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关于乔女士自行委托鉴定产生的费用,系证明案涉手镯不符合质量约定的必要支出,应由德兰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乔女士要求退款680元、赔偿3倍价款2040元以及鉴定费32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德兰公司交付的翡翠手镯并非承诺的A货手镯,应当向乔女士承担退货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德兰公司交付漂白充填手镯的行为构成欺诈,乔女士主张3倍赔偿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不少消费者抱着“捡漏”心态在直播间下单购买翡翠,直播间价格虽然便宜,但也要注意甄别真假,必要时应送专业机构检测,在发现以次充好的情形时,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据11月13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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