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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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乌鲁木齐金迪亿徽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努尔夏提·艾力申请追加乌鲁木齐金迪亿徽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为:依法撤销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2302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判决复议被申请人3与复议被申请人1、复议被申请人2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公告自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乌鲁木齐金迪亿徽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努尔夏提·艾力申请追加乌鲁木齐金迪亿徽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申请执行人努尔夏提·艾力的异议请求。本公告自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朱长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彦新与被告朱长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1.被告朱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彦新支付耕地费17600元;2.被告朱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彦新支付利息4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朱长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韦贤军: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100号原告管茂林诉被告韦贤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韦贤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管茂林偿还110400元;2.被告韦贤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管茂林支付2023年7月13日之前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1174.42元,支付2023年7月14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10400元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止;3.被告韦贤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管茂林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304元;4.被告韦贤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管茂林支付公告费500元;5.驳回原告管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34元,由原告管茂林负担1257元,被告韦贤军负担3077元。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李福请:

  原告刘安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8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公告自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刘振利:

  原告刘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17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振利立即支付剩余苗木款1588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719元;3.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以上合计:19599 元。本公告自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7日

  公证公告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艾买提·瓦阿甫,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409252613

  抵押人:阿斯亚·吐尔逊,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408172646

  债务人、抵押人艾买提·瓦阿甫、抵押人阿斯亚·吐尔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8年9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8003618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84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艾买提·瓦阿甫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59758.32元,利息人民币5400.8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65159.1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艾拜都拉·艾木都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8608101534

  抵押人:阿依木沙汗·依明,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8707141267

  债务人、抵押人艾拜都拉·艾木都拉、抵押人阿依木沙汗·依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7年2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0853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832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艾拜都拉·艾木都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32476.29元,利息人民币7011.5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39487.8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克热木江·买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710274539

  抵押人:昆都孜·热合曼,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901311689

  债务人、抵押人阿克热木江·买买提及抵押人昆都孜·热合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7年1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66067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65100220170013927《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2972号。

  根据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克热木江·买买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3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0947.85元,利息人民币4961.9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5909.8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哈斯亚提·买买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9002142840

  债务人、抵押人哈斯亚提·买买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2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4573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5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哈斯亚提·买买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8月2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9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42784.84元,利息人民币8315.7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1100.6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1月7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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