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以继承权划分赡养义务,无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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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张某和妻子孔某共生育5个子女。2012年,张某夫妇与子女签订《养老协议》,约定由长子赡养父母,父母生老病死一切费用由长子承担,父母的所有遗产也归长子所有,与他人无关。《养老协议》签订后,张某夫妇与长子一家共同生活。其间,张某夫妇也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后来,孔某住到女儿家。
2021年,张某夫妇与儿子、女儿等在社区调处中心协议约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张某由长子负责,孔某由次子负责,两个女儿负有协助照料老人的义务,张某夫妇名下的一套房产由两个儿子共同继承。
2021年8月,孔某因骨折住院,花费医疗费17000余元,出院后处于严重失能状态,而张某此后不久突然去世,子女因赡养问题发生争议。孔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子负担医药费及今后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要求随女儿共同生活,次子每月给付2000元的赡养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签订的《养老协议》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中有免除其他子女赡养义务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应依法认定无效。另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考虑子女中一人自小被他人收养,对孔某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一人因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没有能力赡养,遂判决:长子、次子各付孔某医药费5000余元,孔某与女儿共同生活,儿子提供协助;两个儿子每月各支付孔某赡养费用2000元,孔某医药费由儿子、女儿平均承担。
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亦是良好家风、和睦家庭建设的应有之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现实中,老人为了赡养与子女关系之间平衡,将财产分配和养老联系在一起,应当尊重老人的自主选择,但协议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也不妨碍老人在有需要时提出赡养要求。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得以签订赡养协议、放弃继承权等理由拒绝履行。当然,老年人在订立赡养协议时,也要充分考虑将自身财产完全分配后可能影响晚年生活保障的情形。 据10月30日紫牛新闻
■赡养协议不能以未来继承权为前提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赡养老人”的义务和“法定继承”的权利之间,有着明确的先后顺序关系,即只能在评价多尽、少尽或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基础上决定继承遗产的多少,而不能反过来以事先约定是否继承遗产来确定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子女以约定未来继承权利为前提达成的赡养协议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些家庭通过事先约定未来遗产继承分配和如何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赡养老人、避免继承纠纷等问题。但在法律评价层面,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就认为这种协议是合法合规的。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应当发生在老人去世后,老人去世前本无继承一说,此时“交易”或放弃继承权利更无从谈起。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老人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子女擅自为履行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附加改变未来继承权利作为条件的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自始无效。
关于子女赡养老人的形式和具体义务,应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晓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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