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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77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秀丽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方兴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秀丽、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方兴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36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34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21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22565.29元;利息人民币183651.22元、罚息人民币27556.5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7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76号
借款人(抵押人):周青林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周青林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22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859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4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8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73520.99元;利息人民币18042.86元、罚息人民币1012.7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7月2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1月6日
公 告
新疆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穆荣、马新玲等20人诉你单位关于暖气费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和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3〕第542-1、542-2、542-3、542-4、542-5、542-6、542-7、542-8、542-9、542-10、54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结果,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6日
遗失公告
叶城县金果幼儿园遗失党支部章一枚,编号:6531260010525,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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