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代不想恋爱的女儿签订婚介服务合同 法院: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无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3
A+ | a母亲瞒着女儿代签婚介服务合同,女儿得知后坚决不接受相亲,母亲遂向婚介机构申请退款,婚介机构却提出要扣除30%服务费。母亲代签的合同对女儿是否有效?服务费能否全款退还?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婚介机构全额退还服务费。
年近30的小张暂无恋爱打算,小张的母亲心急如焚,到处张罗着给女儿介绍对象。一日,张妈妈在公园“相亲角”遇到某婚介机构工作人员。婚介机构工作人员对张妈妈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称有办法能说服小张。
于是,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张妈妈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小张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2万元。然而,小张得知后强烈反对,表示不接受相亲,并要求张妈妈要回2万元服务费。
当张妈妈向婚介机构提出全额退还2万元服务费时,婚介机构却表示需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母女俩将婚介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妈妈在明知女儿不接受婚介服务的情况下,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代其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且事后未得到女儿追认,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而婚介机构在明知张妈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劝说其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实际上,其也并未提供过婚介服务。
最终,法院判决婚介机构全额退还服务费2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家长未征得子女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代为签订婚介服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婚介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及费用退还问题。
关于婚介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案涉婚介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为小张,张妈妈在未取得小张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婚介机构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事后,小张未对该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并强烈拒绝。因此,本案中张妈妈与被告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效力。
关于费用退还问题。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婚介机构,对合同签订主体是否适格具有审查义务,尤其是“相亲”这种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原则上需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表达。所以,被告在明知张妈妈未征得女儿同意,且小张对相亲存在强烈抵触情绪的情况下,为赚取服务费,仍劝说张妈妈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显然存在过错,且之后也未实际提供婚介服务。因此,法院对被告要求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全额退还张妈妈支付的服务费2万元。 据11月2日《人民法院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