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一烽火台遗址遭破坏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考古发掘保护费并公开道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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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董彦良 通讯员 丁占国 曹春华

  新疆境内烽火台遗址是长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前,位于拜城县黑英山乡玉开都维村的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遭到工程设施的破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简称“阿克苏检察分院”)对此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考古发掘保护费13.6万余元、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由专业考古研究机构对烽火台遗址核心区进行保护性考古修复。

  2005年6月20日,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被拜城县人民政府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011年7月12日,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被拜城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范围为烽火台主体四周向外延伸10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向外延伸200米。2014年3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为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15年4月25日,拜城县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公示牌等保护标志。

  2010年,阿克苏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踏勘、核准,在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核心保护区内擅自搭建工程设施,造成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遭到破坏。虽然之后该公司对相关设施予以拆除,但施工时深挖坑洞,打入地下的水泥基座仍然残留在遗址核心区,尚未清除。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今年2月,阿克苏检察分院向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阿克苏某公司停止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由阿克苏某公司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修复已侵害的文物保护单位,并承担修复所需的全部费用,直至恢复原状,由文物主管部门出具验收评估意见;翻修界桩说明牌、警示牌、保护栏等基础设施,以示惩戒;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侵害行为,通过媒体公开道歉。

  立案后,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委托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评估鉴定沙拉依塔木烽火台遗址受损情况。

  评估认定,阿克苏某公司在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文物遗址范围内施工,对烽燧本体造成了破坏,烽体内部结构严重受损。新的坑洞在风蚀、雨蚀的作用下改变了烽燧本体千年形成的稳定性,可能造成烽体整体垮塌。私自搭建工程设施的行为,造成了沙拉依塔木烽火台历史风貌整体性的破坏,对烽燧附属房屋设施地层堆积和文物原始埋藏环境造成破坏,且此过程具有不可逆性,给考古科学研究造成极大的干扰和影响。

  同时,文物部门提出以下文物保护建议:加固维修保护烽燧遗址,修复保护围栏,增设保护标志和标语,达到警示教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考古发掘烽燧遗址南侧搭建工程设施位置,了解遗址文化地层堆积,以期对烽燧遗址建筑布局、文化层堆积等信息作出更准确的评估和科学研究。

  根据阿克苏检察分院的诉讼请求及阿克苏某公司的答辩意见,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克苏某公司在2021年已对涉案烽火台遗址核心区的工程设施予以自行拆除,但未消除文物古迹的潜在危险隐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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