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法院:撞车还想一走了之?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治报网 作者:图妮萨古丽·亚克普 发布时间:2023-10-30
A+ | a新疆法治报网讯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胡某把车停在某小区停车场,次日发现车身遭到严重擦碰,但肇事者逃之夭夭,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信息,胡某立刻报警,警务站警务人员经过调取视频资料找出肇事逃逸者并报交警队。
经调查,2023年4月22日20时15分,祖某驾驶的小型车与胡某的小型车在停车场发生相撞,导致胡某的车辆损坏,当时祖某心存侥幸并选择了逃逸。交警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本次事故胡某无责任,祖某承担全部责任。在证据面前,祖某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胡某诉称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在汽车4S店进行20余天的维修,维修费共计支付8644元,胡某与祖某多次联系要求支付车辆维修费,但祖某一直没有支付胡某相关费用,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祖某赔偿8644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祖某向原告胡某支付车辆的损失费8644元。该笔钱当庭支付完毕,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责任编辑 周妤羲 王昱涵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