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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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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73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思绕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思绕、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310003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226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82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28144.45元;利息人民币13622.53元、罚息人民币446.4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08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波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波、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147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516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4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6776.26元;利息人民币10940.53元、罚息人民币369.9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分类公告

  喀什地区喀什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处置场工程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喀什地区喀什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处置场工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公众参与调查征求公众意见网址如下:http://www.js-eia.cn/project/detail?type=2&proid=56eeea63d35c8cde1cacc1bef3370992

  公众可向建设单位、环评结构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查询该项目环评工作情况,信息反馈的时间自公示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环评单位联系人:董志祥0998-2287777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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