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5
A+ | a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孙勇建(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507260010)
抵押人:贾卫华(公民身份号码:652523197901121026)
借款人、抵押人孙勇建(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507260010)、贾卫华(公民身份号码:652523197901121026)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路支行的负责人董龙于2018年11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年借字第01142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及编号:2018年抵字第01142号《抵押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6772号】。
借款人孙勇建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路支行贷款柒拾万元整;贷款期限24个月,自2018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7日止,利率为5.34375‰,同时双方还就结息、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抵押人孙勇建与贾卫华夫妻自愿以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127号王家梁小区5栋2层1单元201号(不动产权证编号:新2018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96960号)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以上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承诺。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截至到2023年8月22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路支行(现合并名称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借款本金649,579.18元,利息101,038.96元,合计人民币750,618.14元(大写:柒拾伍万零陆佰壹拾捌元壹角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6772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刘晓世; 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82号
借款人(抵押人):谢美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谢美英、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201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927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68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28799.74元;利息人民币4626.78元、罚息人民币116.9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7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分类公告
公 告
车主孟月身份证号65292419641224052X有一辆车牌号为新NU7757的车辆(车辆识别代号:LGG192GA86P000979)证芯编号:6520001347013)车身颜色:灰色,型号:东风牌,该车辆于2018年转卖他人,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逾期未年检也找不到该车辆及现车主,无法交售至报废公司,现公告申请将该车辆报废注销,若今后该车辆再次上路,发生的一切责任由车主孟月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孟月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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