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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5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新疆昊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抵押人)、余治国(保证人):
你们于2022年7月27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2年吉顺房抵典借字第022421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449号。
根据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2年9月25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到2023年10月8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吉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综合费用86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000000元×2.0%÷30天×129天=86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10月8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张浩睿
电话:1779971185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姜健(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104070067)。
抵押人:王立疆(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2091635)。
郭拥军(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110091665)。
王健光(公民身份号码:652828197804130818)。
借款人姜健(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104070067)、抵押人王立疆(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2091635)、郭拥军(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110091665)、王健光(公民身份号码:652828197804130818)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路支行的负责人董龙于2018年6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年借字第01082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及编号:2018年抵字第01082号《抵押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071号】。
借款人姜健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路支行贷款叁佰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24个月,自2018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止,利率为7.916667‰,同时双方还就结息、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抵押人自愿以五套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地产分别位于:
登记在产权人王健光名下的三处房地产,该房地产分别位于:1.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综合楼1栋26层A座2603,房产证编号:新2018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30154号;2.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综合楼1栋26层A座2602,房产证编号:新2018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30515号;3.重庆市渝中区胜利路132号3幢36-2#,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渝2018渝中区不动产权第000171447号。
登记在产权人王立疆名下的两套房地产,该房地产分别位于:1.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68号苏州花园小区9栋6层4单元01,房产证编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40787号;2.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580号13栋5层2单元502,房产证编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42772号。
以上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承诺。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截至到2023年8月22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江路支行(现合并名称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借款本金3,411,260.00元,利息1,598,575.11元,合计人民币5,009,835.11元(大写:伍佰万零玖仟捌佰叁拾伍元壹角壹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071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253366刘晓世; 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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