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责任随意签字 被判承担保证责任
分类:16版 今日看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5
A+ | a不认可签字前有“担保人”字样,签字的性质该如何认定,被告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保证人依法对债务人未偿还的修理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021年7月,齐某与马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马某车辆损坏,二人将车辆送至董某处修理,并约定车辆修理费由齐某负担。在取车时,因齐某无法支付全部修理费,便向董某出具欠条一张,齐某和马某分别在欠条上签字。后因齐某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董某将齐某和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齐某给付修理费,并要求马某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齐某对欠付董某修理费的事实无异议,并称三方在书写欠条时约定由马某承担保证责任。马某认可在欠条中签名,但认为签名前欠条中没有“担保人”的字样,所以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马某不认可“担保人”字样是其书写,但认可书写了签名,鉴于马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签名时欠条上没有“担保人”的字样,综合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认定马某在签名时知晓自己为保证人身份。由于欠条中未明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马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齐某在法定期限内向董某返还修理费,同时,判决马某对齐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据10月24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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