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的入户门谁做主? 法院:“门撞门”侵害相邻权
分类:16版 今日看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5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丁小霞 司宇
本该和睦相处的邻居,因为一扇防盗门闹得不可开交,最终起诉到法院。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向女士和汪女士是邻居,两家的房屋呈直角相邻,房门紧挨着,向女士家的入户门向外开,汪女士家的则向内开。2017年,汪女士在入户门外面加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防盗门。这扇门打开时距离向女士家的门1厘米左右,严重影响她家人的通行。向女士多次就拆除防盗门一事与汪女士协商,但屡屡遭拒。
今年6月,双方同时出门相撞,险些造成人身损害,邻里矛盾进一步激化。向女士将汪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拆除防盗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头屯河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受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作为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为原告正常通行提供必要便利。而当被告外开式的防盗门开启时,原告就无法出门,更无法满足紧急情况下人员快速疏散的需求,给原告的出行构成妨碍、制造危险,具有一定的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同时也占用了公共空间。
10月初,法院判决被告汪女士依法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拆除加装的外开式防盗门。
法官说法
有些业主出于扩大自家房子套内使用面积的目的,会将门的开启方向由内开改为外开。这看起来似乎只是自家私事,但当这种行为影响到邻居的正常通行甚至造成人身和消防安全隐患时,就会构成对相邻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各方可以先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败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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