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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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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90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恩东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梅、李晶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恩东、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梅、李晶、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305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739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67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28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83.19元;利息人民币10692.97元、罚息人民币864.8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93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良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良、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6101036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613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1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1751.81元;利息人民币19557.4元、罚息人民币1289.4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7月16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3日

  黄勇强:

  本院受理马占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4002民初57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3日

  遗失公告

  叶城县江格勒斯乡萨达木。麦麦提依明遗失出生证,证号L650050607,出生地点:叶城县人民医院,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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