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0
A+ | a周继福:
本院受理原告乌布力喀斯木·麦提纳斯尔诉吴刚、伊犁兴杨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继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沈鹏(身份证号:650103********0057):
本院受理原告冶娜诉沈鹏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公 告
(2023)新 0102民初6432号
乌鲁木齐老厨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山区车市巷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艾力卡木·玉山与被告乌鲁木齐老厨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山区车市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78号
借款人(抵押人):万鑫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方雪尔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万鑫、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方雪尔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249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9241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5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8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6812元;利息人民币15994.31元、罚息人民币865.2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7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20日
遗失公告
墨玉县宝地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墨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恰克其信用社,核准号:J8963000250001, 帐号:879110012010103558266,现声明作废。
分类公告
公 告
车主亚克普·阿卜杜热木身份证号:652924199205102398有一辆车牌号为新NU9090的车辆(车辆识别代号KNAUP752346604704),证芯编号:6570008277120车身颜色:灰色,型号:嘉华CARNIVAL,该车辆于2018年转卖他人,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逾期未年检也找不到该车辆及现车主,无法交售至报废公司,现公告申请将该车辆报废注销,若今后该车辆再次上路,发生的一切责任由车主亚克普·阿卜杜热木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亚克普·阿卜杜热木
2023年10月20日
通 知
致:沙迪克·托乎提(身份证号码:650102198907312615,电话:18999999957) :
2021 年 10 月 10 日,本人(吐尔洪江·热合曼)与您(沙迪克·托乎提)签订了位于喀什市机场路清泉社区3组158-1号,面积为1600平方米的三层框架结构楼房一处,租赁期为10 年。合同签订后您方尚未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义务,甚至于 2022 年 10 月至今无法通过电话、微信、上门去找等方式找您,但本人与您无法联系。请您自本通知刊登之日起10 天之内主动与我联系,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果仍未与我联系或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人视同为《您方自愿放弃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自愿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由您方承担未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一切损失。
联系人:吐尔洪江·热合曼
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号13号楼2单元901号
联系电话:13899129781、1399989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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