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朋友偷开出去撞了人 车主要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20
A+ | a车主拒绝借车,但朋友仍偷偷开车出去,还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担责吗?近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周某和张某是好朋友。2020年6月,周某购入一辆二手轿车,常常在车辆熄火后不拔车钥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张某,曾多次乘坐周某驾驶的车辆出去玩,知道周某的这个习惯。
2022年初,周某回老家,于是将车辆停在所租住的小区楼下,钥匙照旧未拔。其间,张某多次擅自驾车出行。周某的其他朋友看见后,将此事告知周某,周某便发消息给张某,“别天天开我车瞎跑,把车停我家楼下,以后别开了。”
可没过几天,张某再次无证驾驶周某的车辆出行,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舟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普陀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接到民警电话才知道张某擅自开他的车出了事故。
经诊断,王某为腰椎骨折和左侧内踝骨折,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随后,王某将周某和张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致使王某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其行为存在过错;且明知朋友张某多次擅自驾驶车辆,仍将车钥匙留在车内,未能妥善管理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周某和张某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官调解,周某赔偿王某伤后损失2万元,张某赔偿王某伤后损失1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经车主周某的同意,擅自驾驶其机动车,周某对张某的驾驶行为并不知情,对该事故的发生并未存在过错。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周某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由此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据10月17日《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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