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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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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72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宝才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宝才、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410109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890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9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2950.43元;利息人民币9819.72元、罚息人民币721.1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67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英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朱广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英、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朱广爱、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247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008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28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3643.43元;利息人民币4314.45元、罚息人民币247.1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9日

  公 告

  新疆万合帮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严春梅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890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单位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10时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

  声 明

  常亚东,木巴热克·麦麦提吐尔逊,阿丽米热·麦麦提吐尔逊,赵真宁:

  以上4人旷工已达15日,现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加盟,承包,入股门店与以上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9日

  遗失公告

  乌鲁木齐海德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开户行:乌鲁木齐银行和平北路支行;账号:0000020060110050728285;开户许可证号:J8810022054201,现声明遗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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