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大额转账,离婚时可要求返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7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郑洁 汪萍
情侣或夫妻之间少不了相互转账,有为了表达爱意的赠与,有用于日常生活的花费,也有具有合意的借贷。一旦感情不和想要分割清楚,以上情况就比较容易产生争议。
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办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库尔勒市居民老李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小玲。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他们确定了恋爱关系。
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交往过程中分分合合。为顺利结婚,老李向小玲转账18万元以表明心意,但并未备注此款项为彩礼。2021年,二人领取结婚证,老李又向小玲转账6.6万元。
好景不长,蜜月期间,小玲就搬离了新房,两人开始分居。老李认为,小玲并没有诚心实意和自己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意愿,于是将小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玲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可是,小玲仍不肯回家居住,两人处于分居状态,其间,经多次诉讼调解,仍未和好。今年1月,老李再次起诉小玲,请求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婚前转账款18万元及婚后转账款6.6万元。
庭审中,小玲表示不同意离婚,她认为这18万元是老李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自愿赠与她的。
老李认为,18万元转账基于谈婚论嫁,由于双方婚后并未实际共同生活,故要求小玲全额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已经感情破裂、案涉的18万元和6.6万元是什么性质?
老李和小玲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未生育子女,从双方出示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来看,二人自结婚至今,因感情不和经历了多次诉讼和调解,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
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小玲未通过积极有效的方式维系或挽回夫妻感情,本次庭审中也没有提及关于婚姻关系的修复意见,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双方均认可婚前18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小玲也陈述该笔款项用于结婚,因此法院认定这笔款项属于彩礼。
关于婚后转账的6.6万元,因老李未能出示证据证明此款项的性质,老李请求返还无法得到支持。
综合上述情况,并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金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酌定小玲向老李返还18万元。
近期,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小玲返还老李彩礼18万元,驳回老李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在法律层面的意义即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但需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离婚为条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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