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没结成 彩礼应返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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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齐立军
李某之子王某与白某是情侣,双方发展到谈婚论嫁阶段。李某向白某家支付了12万元彩礼,后王某与白某因感情不和分手,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此后,李某多次要求白某返还彩礼,白某拒不返还。7月27日,李某将白某诉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白某返还12万元彩礼,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白某辩称,她与王某未说过结婚一事,也未收过李某的12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其向白某支付12万元彩礼。现王某与白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李某要求白某返还彩礼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资金占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日,该院作出判决,白某返还李某12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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