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不付抚养费,能否再主张? 法院:一纸协议不能免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6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秦丽华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部分或者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那么,若离婚协议中明确“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其对子女便全无抚养义务了吗?
9月23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已近7年未给付儿子抚养费的李某,被判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为尽快离婚 自愿放弃抚养费
2015年,在疆务工的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诞下一子。可王某产子2日后,便与李某协议离婚。
原来,王某怀孕期间,李某多次因家庭琐事与其争吵,双方感情破裂,加之王某产后情绪不稳,不想再过这种吵闹的日子,想尽快离婚的她提出:儿子由其抚养,不需要李某支付抚养费。眼见婚姻无法挽回,李某签署离婚协议,返回家乡生活。
这期间,因儿子年幼,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李某每月仍向王某支付部分抚养费。同时,携子与父亲共同生活的王某工作稳定,且时常得到父亲的接济,不但日常生活无虞,还有余力雇保姆分担家务。
2017年,因孩子已脱离新生儿期,李某与王某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某按照离婚协议,停止给付抚养费。同年,王某的父亲因病多次住院,家庭经济支出陡然增高。2019年,随着儿子上幼儿园,王某的开支大幅增加。2022年,王某的积蓄已所剩无几。
此后,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希望其给付部分抚养费,遭李某拒绝。无奈之下,王某以儿子的名义将李某诉至沙雅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自2017年至今的抚养费用,并履行抚养义务至儿子成年。
必要时子女可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
9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因父亲生病,经济支出陡然升高,其虽有固定工作,但工资收入已不足以负担其儿子生活、教育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写明李某不给付抚养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王某的儿子符合上述条款规定“必要时”这一前提条件。
法院作出判决,李某自该案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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