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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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江春梅: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民终1211号上诉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星之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纪波、谢敏、富蕴县金泰宏蕴科技有限公司、江春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民终1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5民初26号民事判决;2、驳回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星之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马国旗、马国辉: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民终1264号上诉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秀梅以及原审被告马国辉、马炳忠、马国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民终1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28元,减半收取2114元,由上诉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马国旗、马国辉: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民终1260号上诉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秀梅以及原审被告马国辉、马炳忠、马国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民终1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66元,减半收取3233元,由上诉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张润清、闫相虎:

  本院受理的钟文萍诉张润清、闫相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民终7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钟文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王勤冉:

  原告郭龙霞与被告王勤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王勤冉向原告偿还借款4100元;2、判令被告王勤冉向原告支付利息 565.66元【计算方法:4100元×3.85%÷365天×1308天=565.66元,计算期间:自2019年11月10日暂算至2023年6月10日(共计1308天)】,并以4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3.85%,计算利息自2023年6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4665.66 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闫相虎、张润清:

  本院受理(2023)新23民终548号上诉人钟文萍因与被上诉人闫相虎、张润清、王兴山、夏玉婷、姜众、王兆山、常培国、代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民终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公证公告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王允(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8004187830)

  你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2月7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371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8年2月7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6万元,期限为5年,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10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3年8月13日,已连续逾期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3年8月1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4084.75元、利息及罚息850.65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4935.40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 0991-2316737、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志鹏(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7402191698)

  抵押人:骆玉兰(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741201170X)

  债务人、抵押人杨志鹏、抵押人骆玉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7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合同编号:6502012020010522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05225-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79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杨志鹏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9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1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38314.38元、利息人民币18710.4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57024.7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曦之(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903250644)

  债务人、抵押人张曦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于2016年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0463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96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曦之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9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9月1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07335.10元、利息人民币19774.1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27109.2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3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崔亚辉(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21120441X)

  借款人、抵押人:任丽(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8301142020)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10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45254号】。

  截至2023年8月28日,崔亚辉、任丽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壹角捌分(小写:139599.18元),利息人民币:柒仟零捌拾捌元壹角玖分(小写:7088.19元)(其中复利:178.76元,罚息:555.4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陆佰捌拾柒元叁角柒分(小写:146687.37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以崔亚辉、任丽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3日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海艳(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907172063)

  抵押人:周伟华(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609142157)

  保证人: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6年12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肆拾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6326号】。

  截至2023年9月11日,王海艳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贰仟柒佰叁拾叁元玖角伍分(小写:1262733.95元),利息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柒拾元玖角伍分(小写:24570.95元)(其中复利:275.58元,罚息:128.1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柒仟叁佰零肆元玖角(小写1287304.9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王海艳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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