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2
A+ | a法院公告
丁晓蓉、王忠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玉贵与被告王忠英、丁晓蓉、王忠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 136550 元(以50000元借款为基数,2012年4月13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月息2.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21日按年息15.4%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16时30分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王夕瑞、李辛蜀: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秀英与被告王夕瑞、李辛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8%从2017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2日的利息,总计7466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28%从2018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18日的利息总计60580元;4.判令被告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28%从 2023年7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上金额总计335240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王伟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建林与被告王伟东、窦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利息9504元(自2022年5月21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21日396天,利息按照一年期LPR计算);3.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10时30分在本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舒战:
本院执行的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舒战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勃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舒战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31区4丘11栋2单元2层202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以网络询价535765.5元基础上下浮10%以482188.9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王亮亮:
本院执行的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诉被执行人王亮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王亮亮登记在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01区1丘2栋1单元4层401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以网络询价509770.33元基础上下浮10%以 458793.3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张超:
本院执行的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张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张超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135区1丘15栋1单元503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以网络询价414302.33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屈宝成、贾龙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屈宝成、贾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屈宝成、贾龙梅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3年1月20日的借款利息189126.54元;2.被告屈宝成、贾龙梅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中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778125‰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2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驳回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7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屈宝成、贾龙梅负担。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建建:
本院审理原告赵玉娟诉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建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玉娟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款付清止;2.被告建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玉娟公告费350元;3.驳回原告赵玉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建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闫相虎、张润清:
本院受理(2023)新23民终549号上诉人钟文萍与被上诉人闫相虎、张润清、李存刚、黄金海、徐红、常培国、代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3)新23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徐英、刘翠英:
本院审理原告吉木萨尔县宏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徐英、刘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吉木萨尔县宏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23600元,并以123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付清止;2.被告刘翠英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6.75元,由被告徐英、刘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发旺诉你与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621672元及资金占用费1281519元,以上共计490319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自2023年4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LPR4倍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80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张黎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诉张黎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2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郭杰(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906060910)
抵押人:付娟娟(女,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503081443)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3005815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419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郭杰及抵押人付娟娟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6000元(肆拾叁万陆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33年12月12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8月30日,现已逾期311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99771.95元(贰拾玖万玖仟柒佰柒拾壹元玖角伍分)、利息11933.59元(壹万壹仟玖佰叁拾叁元伍角玖分),本息合计311705.54元(叁拾壹万壹仟柒佰零伍元伍角肆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2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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