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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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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债务人、保证人:杨杰、张小健、刘孝杰、张青华

  你们与贷款人(债权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德莱斯信用社于2022年7月6日签订了《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MCON202207064710125]、《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SUBC202207061625654、SUBC202207061625655],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洛证字第345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借款合同》《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9月19日仍欠本金人民币7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32564.5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32564.51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9月19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洛浦县城区街道杭桂路194号

  联系人:丁彩萍、崔彬新

  联系电话:15199279011、13899459006、0903-662686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迪力木拉提·加索尔

  借款人、抵押人:阿丽米拉·乌斯曼

  你们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号签订了 《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099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3年9月12日仍欠本金120000元、综合费用1416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20000元×2% ×12个月÷360天×177天=14160元),合计134160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综合费率支付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执行过程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1776769100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善科,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7503288839

  抵押物共有人:李松枝,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7503178840

  被执行抵押物:友好路街道办事处米东大道东侧天化院内01幢30201号。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于2021年6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善科及其配偶李松枝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放款借据编号:JJ202106175955682】,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47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东区支行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1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3年8月23日,借款人张善科尚欠借款本金489508.01元,利息9492.47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10月11日

  遗失公告

  1、程志伟遗失警官证,证号:001408,发证机关:自治区公安厅,现声明作废。

  2、邹宏遗失武警警官证,证件号码:武字第1261376号。发证机关:武警兵团总队政治工作部,现声明作废。

  3、莫跟遗失警官证,警号:013901,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公安分局,现声明作废。

  4、叶城县努尔艾合麦提。阿吾提遗失新QDZ370号车辆 QP新Q2656149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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