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闯祸父母共同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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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子女闯祸了谁负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对此作出法律解答。

  阿强和阿珍婚后育有一女小美。小美10岁时,阿强和阿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美由阿珍抚养。5年后,小美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将路人小张撞伤,需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小张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将小美、阿强和阿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3人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阿强辩称,其与阿珍离婚后,小美已随母亲阿珍与他人组成家庭,阿强不再是小美的监护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对小美的过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平南县法院审理认为,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以及是否直接抚养、教育孩子所改变。虽然阿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教育小美,但阿强与小美之间的父女关系并未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发生变化。在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阿强作为小美的法定监护人之一,系适格被告,应当就小美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阿强、阿珍共同向小张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据平南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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