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骂战”到互殴 少年为冲动买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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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葛思彤

  俗话说“年轻气盛”,对于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而言,更容易因冲动起争执。不久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两名少年因打篮球引发的互殴案件,两人都为自己的冲动买了单。

  打篮球闹矛盾引发肢体冲突

  2022年5月4日晚,17岁的小宇与16岁的同学小俊相约在某体育馆打篮球,其间,包括小宇在内的几名一起打篮球的同伴将小俊抱住扔向一名陌生人,小俊不满此举便骂了几名同伴后离开。

  当日23时30分,小宇持续在两人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发送语音和文字信息,辱骂小俊及其父母。半个小时后,小俊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某小区找到在此居住的小宇并动手推搡,二人互殴,直至被人拉开。受伤的小宇报警,并前往医院就诊。后经鉴定,小宇被打成轻微伤。

  小宇受伤后按照医嘱住院治疗和休养,学习也受到一定影响。今年8月,小宇以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小俊告上法庭。

  辱骂已达语言暴力 侵权人责任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小宇与小俊均为青春期少年,还是同学关系,在校接受义务教育。双方因打篮球时发生的琐事发生口角,本应互相谅解或因小俊的离开冷静处理此次纠纷,但小宇持续在微信群辱骂小俊及其父母。小俊对此未能冷静处理,先行出手殴打小宇,进而双方互殴导致小宇受伤。但小俊先动手的原因是小宇对小俊及其父母使用侮辱性言语进行谩骂,通过小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这一证据也能证明,小宇的用词已经达到语言暴力的程度。小俊作为未成年人,在面对谩骂时未能采取理性、客观的方式处理欠妥,而小宇的语言暴力虽不足以直接导致身体侵权的后果,但导致的损害后果未必低于身体侵权。如果小宇未对小俊使用恶劣的语言侮辱,双方前期的口角或许会因小俊的离开结束,也不会导致小俊殴打的行为。

  法官也表示,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不应对双方的行为过分苛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及情形,法院认为应当适当减轻小俊的责任。小宇、小俊分别按照各50%划分过错比例更为妥当。

  今年9月,法院判决小俊赔偿小宇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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