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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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何忠进:

  原告徐国玺与被告何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6023号)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截至2023年4月17日的利息18156.7元;第一、二项共计158156.7元;3.依法判令被告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自2023年4月18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1311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刘山萌、罗云坤:

  原告方锐与被告刘山萌、罗云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6276号)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因与你们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月息1.233%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利息520819.2元(960000元×1.233%×44个月,2019年11月5日至2023年开庭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2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沈玉平:

  原告王丽英与被告杨金、陈嘉杨、陈宇杨、沈玉平,第三人鼎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奎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丽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2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王丽英自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李迎: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李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赔偿款34501.3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期间保险费2815.4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734.79元,自2021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1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河北启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启武: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01民初5468号原告新疆久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启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疆昌粮油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启赋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407767.58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5月23日的违约金148641.9元及2023年5月24日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1、被告2支付律师费400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3502元及保函费500元;5.判令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执行局四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席生祥、朱雪霞、穆建新、陈国玲、王金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席生祥、朱雪霞、穆建新、陈国玲、王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席生祥、朱雪霞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截至2023年2月15日的借款利息28135.42元;2.被告席生祥、朱雪霞以借款本金21000元中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567057‰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2月16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被告席生祥、朱雪霞向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3500元;4.被告王金伟、穆建新对被告席生祥、朱雪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金伟、穆建新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席生祥、朱雪霞追偿;5.驳回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席生祥、朱雪霞、穆建新、王金伟负担。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韩鑫:

  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韩鑫追偿权纠纷一案(5119号)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月供欠款34509.31元(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45093元(银行垫付款×10%);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产生的保全保险费400元;4.判令被告承担保全费404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公告送达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刘玉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红军诉被告刘玉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解除新B2121L江西五十铃汽车的锁定;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无法和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225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 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0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57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齐国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杨齐国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了编号: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8266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1851号。

  根据上述《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人(抵押人)杨齐国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人民币246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南路721号香缇雅境商住小区一期5#住宅楼2单元2403室的房产,贷款期限自2016年11月16日至2041年11月16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连续12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8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3年8月18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8月2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212477.57元,利息人民币9102.11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267.2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0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樊利朋(男,341623198611205236)

  抵押人:樊万和(男,342130196208214819)、刘凤兰(女,34213019611204486X)

  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2月7日签订了编号6502012013001121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132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樊利朋及抵押人樊万和、刘凤兰,保证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万元(贰拾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8年,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31年3月2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自2022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8月2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3年8月30日,已逾期371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43334.83元(壹拾肆万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捌角叁分)、利息7319.60元(柒仟叁佰壹拾玖元陆角),本息合计150654.43元(壹拾伍万零陆佰伍拾肆元肆角叁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0月10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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