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索要“爱情转账” 得先证明是借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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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叶楠

  恋爱的情侣请客吃饭、互送礼物、现金转账等现象十分普遍,双方在你侬我侬时并不会过于计较金钱的得失,也不会留下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但分手后就不一定了。10月8日,记者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分手后想全部要回“爱情转账”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二审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8年,纪某与王某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两人分手。恋爱期间,纪某因筹备开店,时常携王某前往各地考察学习。纪某多次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王某转账用于日常消费、偿还王某信用卡债务等。分手后,纪某多次向王某讨要恋爱期间转账款项无果,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则认为,恋爱期间两人都有金钱往来,自己也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向纪某转款,且恋爱期间还有相互赠与。

  今年4月,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纪某向王某的转账除以赠与为目的的款项外,其余部分为借款,王某需向纪某偿还近11万元。

  王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

  8月1日,该院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了解到双方在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中,既有借贷又有相互赠与,无法进行明确甄别。王某提交的新证据,均无法直接、明确证明款项使用的实际情况;二审若直接进行判决,可能会加剧双方当事人矛盾,或导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官决定从法理情多方面入手,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纪某和王某就借款和还款金额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纪某归还借款4万余元。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也解开了纪某与王某的心结。

  法官说法

  在认定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系借贷关系时,需要根据双方是否有借贷的合意和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来确定。当产生相关民间借贷诉讼时,若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或恋爱赠与,法院一般对借款主张不予支持。

  情侣之间给付钱款、赠与财物、进行资金往来时,最好详细备注每一笔款项的目的:是赠与还是借款。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借款当时没有借条等书面凭证,也要保存好双方电话、短信、网络平台的聊天记录,尤其是对方承认款项是借款或承诺还款的相关记录,以防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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