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倒行人 赔偿17万余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赵禹臣
当下,各类自行车越来越受欢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骑车出行。近日,兵团第一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提醒“骑行者”,一定要安全行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今年3月的一天清晨,从早市买菜回家的张女士拉着小拖车行走在人行道上,此时,赶着上班的王某骑着自行车与之同向而行,经过张女士身边时不慎将其撞倒。
经医院诊断,张女士左侧三踝骨骨折、左侧踝关节脱位,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当月19日,阿克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张女士将王某诉至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人身损害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张女士人身损害,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应对张女士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张女士受伤后,王某已支付治疗费1万余元,并表示愿意对张女士的合理诉求进行赔偿。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王某一次性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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