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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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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人:王小文、张丽
本处依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在依法履行核实债务程序后,于2023年8月25日签发了(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360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执行人为王小文(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208212330)、张丽(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207115523),执行标的为当金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整;利息:425元;利息计算方式:(250000元×0.3%)/30×17天=425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3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25日;综合费用 : 2125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250000元×1.5%)/30×17天=2125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25日;公证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公告费:500元(债权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53550元,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实现全部债权之日期间的债务人应偿还的与上述欠款有关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0.3%(月息)÷30×实际逾期天数}及综合费用{综合费用计算方式:未清偿的本金×1.5%÷30×实际逾期天数}及偿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款项为准)等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典当合同》的约定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执行证书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原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8日
喻世锋:
本院受理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3)新71执1009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询价718373.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价906034.0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询价856267.00元)。本院依法裁定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喻世锋应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支行给付借款和利息831009.69元,及本院的执行费107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9月28日
袁小军:
本院受理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3)新71执280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询价680464.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价837027.0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询价738623.00元)。本院依法裁定袁小军应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给付借款和利息283563.19元,及本院的执行费415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3年9月28日
公 告
(2023)新 0103民初9023号
乌鲁木齐鸿晟达业商贸有限公司、艾克热木·阿不都克力木:
本院受理原告吾尔尼山木·马木诉被告乌鲁木齐鸿晟达业商贸有限公司、艾克热木·阿不都克力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
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购房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房款60000元。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8日
声 明
我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塔县分公司在新疆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承建塔什库尔干县供水厂提升改造项目,工程即将全部竣工,现公告声明。未结算的机械租赁费、人工费、材料费、借贷欠款等,请在看到本次公告15天之内,速速与我方项目部联系(联系人张总,联系电话 13909982557)清算,过期我公司不予结算,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负。
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塔县分公司
2023年9月28日
关于解除“生产基地营销网络
建设项目”的合同声明
根据新疆中恒国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登报的公示;就并购河北奥星集团有限公司和新疆乐神堂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启动并购程序。现将原新疆乐神堂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签订备案的“生产基地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相关事务声明如下:
一、原由新疆兵团第十二师与新疆乐神堂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签订备案生效的“生产基地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至公告生效之日起,由新疆中恒国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乐神堂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与新疆兵团第十二师重新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并生效后,移交给新疆中恒国信集团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面投资建设与运营。并依法、依规地进行该项目建设的前期报建程序。
二、因以上情势的变化,应新疆乐神堂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奥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要求,在新疆中恒国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乐神堂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就“生产基地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未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正式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生效前,至公告之日起,解除所有因“生产基地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与新疆中恒国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相关事务的招投标、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等公司的一切合同。特此声明!
新疆中恒国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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