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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79号
借款人(抵押人):焦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焦英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37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241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82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7692.23元;利息人民币46881.27元、罚息人民币7108.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7月2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7日
绍兴中隆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新疆华夏金信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中隆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伊犁博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肖静、徐进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4002 民初453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公 告
新疆熙雅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聘启、杨云和、吐尔逊·艾再孜、胡金丰与你公司之间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 103号),申请人要求裁决你公司支付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10:30分在沙雅县人社局二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沙雅县育才南路10号)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沙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公 告
古拉依木·木萨:
本委受理新疆温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吾斯曼·牙生、麦合木提·阿不都瓦伊提、牙生·努尔、阿依古力·木萨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乌仲字第0803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仲裁员选择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进行,于2023年11月24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B座三楼)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并依法裁决。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
2023年9月27日
公 告
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蚝鲜生烧烤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马君辉诉你单位关于确劳、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和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3〕第109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结果,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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