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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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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87号

  借款人(抵押人):蒋建云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蒋建云、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137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383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8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5329.15元;利息人民币3064.06元、罚息人民币141.1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91号

  借款人(抵押人):蒋佐卫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海红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蒋佐卫、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海红、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136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608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03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29502.98元;利息人民币17413.9元、罚息人民币520.0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7日

  北屯市融盛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

  根据奎屯市人民法院(2023)新400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2023)新4003破4号决定书,该院裁定受理奎屯市金信银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银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北屯市融盛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盛公司)的业务合并于金信银通公司,并在奎屯市人民法院(2016)新 4003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中作出统一处理。现通知融盛公司的投资人前往金信银通公司管理人处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1月8日于奎屯市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召开。管理人办公场所:奎屯市阿克苏西路书香门第小区门面二楼第四间。联系人:孔乾坤,电话:18699926496。特此公告。

  奎屯市金信银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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