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6
A+ | a法院公告
杨兴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鸿诉被告杨兴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损坏车辆及桌子损失共计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6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将顺延(详见本院立案大厅公告栏),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于淑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新232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于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志辉借款本金35000元;2.被告于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志辉支付保全费37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于淑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赵多湖:
本院受理原告丁立功诉被告赵多湖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44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尕建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树成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新2325民初字204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特此公告。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李承霖(李嘉奇)、张艳:
本院受理原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诉被告李承霖(李嘉奇)、张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97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8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甫云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静诉被告甫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36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9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聂忠山、马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候建生诉被告聂忠山、马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89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邵志立:
本院受理原告奇台县金奇阳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邵志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23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5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徐生军:
本院受理原告管磊诉被告勉象奋、徐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233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童延忠:
原告王俊与被告童延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童延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俊支付欠款本金153500元,并支付利息15022元;以本金153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利率承担利息;2.驳回原告王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7元,由原告王俊负担837元,被告童延忠负担35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张文:
本院受理原告毛岩梅诉被告张文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97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1时5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张进: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东诉被告张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68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张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云诉被告张铁柱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68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8时1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6日
公证公告
通 知
借款人、出质人、抵押人:李冬梅,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9112525
出质人、抵押人:杨铁柱,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404163537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939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0月3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李冬梅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2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291540.41元、利息5413.4元,合计人民币296953.81元(大写:贰拾玖万陆仟玖佰伍拾叁元捌角壹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6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吕大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705110018
借款人、抵押人:陈静,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203072420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3123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吕大江、陈静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9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9月15日欠款本金308643.87元、利息6406.37元,合计人民币315050.24元(大写:叁拾壹万伍仟零伍拾元贰角肆分),2023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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