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86号
借款人(抵押人):蒋建云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蒋建云、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1371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383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8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5329.15元;利息人民币2956.96元、罚息人民币131.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8月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正博口腔科技有限公司、牛刚、王桂雪、任超、王舒:
借款人新疆正博口腔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证担保人牛刚(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80909181X)、王桂雪(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311022323)、任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703311637)、王舒(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906192320)与贷款人乌鲁木齐市新商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利于2022年3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20220303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保20220303号《保证合同》、保20220303-1号《保证合同》,借款人、保证担保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414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保证担保人与贷款人于2022年9月22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借款人、保证担保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45号】。
根据上述协议,借款展期期限于2023年3月21日届满,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经核实,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贷款人多次催缴未果,借款人已违反了《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截止到2023年8月28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整,利息人民币98000元整,逾期罚息人民币560000元,合计人民币7658000元。【利息天数: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共28天。计算方式:700万×18%÷360天×28天=98000元;逾期天数: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8月28日,共160天;罚息计算方式:700万×18%÷360天×160天=560000元;另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承担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逾期罚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李月亭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债务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李月亭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26日
公 告
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兴林诉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轮劳人仲字(2023)68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确认申请人王兴林与被申请人华铁铁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轮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声 明
阿地拉·阿布来提,木卡达斯·托尔洪,韩浩冉,麦合图木·阿卜杜赛麦提,高梦然,热孜耶·阿布万米提,高兴有。
以上7人旷工已达15日,现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加盟,承包,入股门店与以上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新疆每日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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